为了维护本市室内装饰行业的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公信力,确保“文明装修、规范施工”,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我们起草了《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现向会员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室内装饰行业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室内装饰行业的公信力,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室内装饰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积极发展,强化管理,诚实守信,自我约束。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鼓励本行业非会员单位和个人加入本公约,共创良好的行业风气。
第四条 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发布、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合规经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第六条 协会会员应互相尊重,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推动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 遵循合法、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觉维护行业团结。在业内竞争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 诋毁其他企业的商誉、侵犯其商业秘密;
(二) 以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三)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四) 盗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劳动成果;
(五) 将自己的品牌故意与其他知名企业相混淆;
(六) 采用给予其他企业员工财物等方式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七) 采用虚假的高薪招聘方式,扰乱正常的人才流动,造成行业人才恶性竞争。
第八条 营销宣传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企业进行营销宣传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五)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六) 广告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
(七)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为广告;
(八) 采用直接或影射的方式,贬低同行其他企业,诋毁行业形象;
(九) 做出超出自身履约能力或事实上不可能兑现的虚假承诺;
(十) 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内容、价格,诱骗消费者交易,比如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超出合理范围的高额优惠、宣称免费装修等;
(十一) 企业宣称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质量标准、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九条 企业与消费者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必须遵循公平交易原则。采用由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编制、并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按示范合同文本的要求,做到明码标价、用材清晰、项目明确,内容完整,禁止价格歧视。
第十条 严格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不得擅自破坏建筑承重结构,守牢公共安全底线。在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由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的《住宅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严控施工质量,保证工程质量达标。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不得出现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变更施工内容;
(二) 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换材料、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
(三) 所用材料以次充好或使用假冒产品;
(四) 恶意增项,或恶意诱导消费者购买价格更高的材料、产品,造成预算失控;
(五) 工程质量验收过程或结论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及时的售后服务。行业鼓励头部企业以更高的标准为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应自觉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及时解决问题,不推诿拖延。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公约的具体实施方法,监督履约情况,组织履约评价及奖惩,接受公约成员投诉、举报和争议调解。
第十六条 在行业评优或信用等级评定活动中,协会会员是否具有良好的守约记录将作为评选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协会会员履行本公约的情况作为推荐候选理事单位的重要条件。
第十八条 在协会对外宣传、推荐工作中,协会会员是否具有良好守约记录是列入宣传、推荐名单的首要条件。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违反自律约定,一经查实,由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根据违约程度,给予警告、业内通报、社会公示等处罚,并要求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是协会会员的,予以开除会籍。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有权对任何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进行举报,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也可以直接对违约情况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备案,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会员提出意见,途径和方式如下:
1、 登陆“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官网”(网址:www.snzsxh.com)提出意见。
2、 电子邮件:snzsxh-sh@qq.com
3、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596号a座1604室,邮政编码:20030,请在信封上注明“《行业自律公约》反馈意见”字样。